作者:义乌市承甜贸易商行浏览次数:641时间:2026-03-16 12:24:07
庭审中,婚前后给后房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
十年前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最终分居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
法院审理认为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诉讼中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婚前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离婚过错、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